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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逾20亿“不良”无可执行财产,说好的抵押物去哪了?

2023-06-14 10:10:57 来源:界面新闻

短短十几天内,青农商行(002958.SZ)披露的三条诉讼进展公告“颇显无力”。因为作为申请执行人,青农商行发现包括一家国企和自家大股东在内的多个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资料图)

受此影响,青农商行难以讨回的不良贷款合计逾20亿元,相当于该行去年全年净利的近九成。

6月12日,青农商行披露了一则诉讼事项进展公告,青农商行黄岛薛家岛支行近日收到青岛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薛家岛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青岛”)、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

据悉,该行此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为11.57亿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仅如此,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中院只能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青农商行也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系山东第一家地级市农商行。2019年3月,青农商行登陆深交所上市,成为全国最年轻的A股上市银行。

今年5月5日,青农商行曾披露了该行薛家岛支行与中海外青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青农商行彼时表示,该行已收到青岛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海外青岛在2023年5月8日前偿还该行三笔借款,分别为1.11亿元、3.49亿元、6.6亿元,总计11.20亿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该行对中海外青岛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中海外控股对以上三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令青农商行投资者大跌眼镜的是,短短一个月后,青农商行这笔借给国企的逾11亿元“不良”,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竟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天眼查APP显示,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中海外控股的全资孙公司。官网资料显示,中海外控股成立于1993年,注册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实控人为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持股比例60%,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持股40%。

界面新闻注意到,中海外青岛以及中海外控股均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且均为限制高消费企业。此外,仅中海外青岛一家公司就有多达534条风险信息,包括105条被起诉的开庭公告。

中海外青岛系中海外控股全资孙公司。来源:天眼查APP

无独有偶,除了“踩雷”中海外之外,青农商行还在自家大股东身上栽了跟头。

5月30日,青农商行连发两条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称该行香港中路支行就与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龙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龙建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9.19亿元,但被执行人不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且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巴龙集团与巴龙建设为一致行动人,截至一季度末,两家公司合计持有青农商行7.16%股份,系该行第三大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业绩说明会上,有投资者曾问及“巴龙名下有无可以执行的财产,巴龙持有的青农商行股份有没有进去拍卖流程,公司有没有优先处置权”等问题。

青农商行回应称,巴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在该行的贷款提供相关抵质押物,该行对涉及贷款已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对于相关诉讼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对此,青农商行董秘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也曾对界面新闻强调,“巴龙系在我们这里的不良贷款是有抵质押物的,后期会通过一些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尽量保证不受损失或者尽量减少损失。”

然而,“打脸”来的颇快,这笔合计逾9亿元的“不良”最终发现亦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抵押物究竟去哪了?投资者们不得而知。

这一事件对于青农商行的业绩影响有多大?以2022年作为参考,该行去年实现归母净利润23.17亿元,同比下滑24.41%。上述难以讨回的“不良”合计约20.76亿元,这相当于该行去年全年净利的89.60%。

对应二级市场来看,青农商行股价自2020年7月创下7.85元(不复权)的高点后,近两年多来呈一路向下的态势。截至6月13日收盘,青农商行报2.75元/股,距离2.72元的历史最低点仅一步之遥。

青农商行对此表示,“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成熟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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